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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范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4.8元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专家意见咨询费用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内容、不上诉。
据悉,该案系青岛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城阳区人民法院院长肖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亚林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虽不是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最初采集和移栽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的行为,为非法采集、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判决指出,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和价值在于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推动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物多样性既是可持续发展基础,也是目标和手段。”城阳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环资审判职能,通过公开庭审进行以案释法,普及生态环境法律知识,促进市民提高环保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护航辖区生态文明建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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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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