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拖把充电时引发火灾,如何维权?

时间:2023-08-09 15:44:41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资料图)

单位预扣了我两个月的社保费,合理吗?

赵女士:我2019年进入民办幼儿园担任教师,今年5月幼儿园发布新学期招生方案,要求幼儿园各教师完成招生任务。我认为任务过重,遂组织多名老师提出意见,希望减少招生任务,为此,双方关系不睦。6月3日,幼儿园通知我调岗,要求我次日到50公里外的校区报到。我同日递交了拒绝调岗申请书,提出本人已经怀孕,到50公里外工作交通不便,影响身体健康。幼儿园未再要求我调岗,但将我从工作微信群中移出。7月20日,幼儿园在发放6月工资时,一并扣除了我6月、7月、8月三个月的社保费。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律师:幼儿园的行为违法,属于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享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并非毫无限制,按时、足额两个条件都要具备,幼儿园在发放6月工资时,预先扣除7月、8月的社保费,不符合时间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幼儿园预扣社保的行为直接导致你6月份工资减少,构成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把车给没驾照的人开出了事故,我有责任吗?

李先生:2023年7月,骆某驾驶我的轿车途经一岔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骆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骆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没有责任?

张律师: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骆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购的拖把充电时引发火灾,如何维权?

吴女士:今年2月,我在广西某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购买了一个电动拖把,该电动拖把的生产者为厦门某公司。收货当天,我在住所的衣帽间为电动拖把充电。充电仅一个小时左右电动拖把突然着火,将整个衣帽间内的物品全部烧毁,且对其他房间及物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后消防支队向我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电动拖把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因素。事故发生后,我多次要求厦门某公司、广西某公司共同赔偿我损失,均遭拒绝。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你的陈述,厦门某公司和广西某公司分别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故你有权以销售者或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产品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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