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佳木斯市公安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首批28处办理电动车号牌场所。电动车号牌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
为方便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车主可以通过微信关注“黑龙江交警”公众号,点击“电动车”进入“小程序”,登录并注册用户后,依次填报所有人及车辆信息,上传审核。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选择领取号牌和识别码的地点和时间,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相关凭证证明及车辆到服务网点领取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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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和发放
条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申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说明: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的证明;
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号牌发放
条件: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的,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但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申领:所有人应当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3、产品合格证明。
说明: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三、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号牌发放
条件:对2023年5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3、产品合格证明。
说明: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
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领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自2023年5月1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办理。
3、电动玩具车、电动轮椅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厂区景区校区电动车等非道路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4、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辆后尚未登记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
5、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6、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7、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佳木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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