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近日,自然资源部起草《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6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不可分割销售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
《意见》提出,应当严格按照城镇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意见》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依法保障公办、民办、境外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此外,《意见》鼓励在中心城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允许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关键词: 城镇养老